1、序言
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如此写道:“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似乎是任何一个时代的写照,也是许多人眼中当下的中国。有人看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乘着“一带一路”的东方列车,顺着老祖先们开辟的航道,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国度,正在国际舞台上散发着耀眼的光芒。但也有人看到,社会贫富悬殊的加剧,特大城市房价的居高不下,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这些痛点让人们不容忽视。而我看到了共享单车缩短了家与单位的距离,高铁缩短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距离,物流运输缩短了国家与国家的距离,移动支付缩短了商家与消费者的距离。而这些成就的背后离不开无数有梦想的人,一支支默契合作的团队,一个个高效运作的企业,是他们,缩短了您和未来的距离。今天的中国,或许是最好的时代,又或许是最坏的时代,今天的中国一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2、企业类型
设立企业的第一步,自然需要对企业的种类有所了解。说到企业,相信许多人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就是“公司”二字了。其实不然,广义上的企业内涵及其丰富,公司仅是企业这个大概念下的一种组织形式。常见的企业形式主要为三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我们首先看看法律是如何对这三种企业进行定义的。
《公司法》第3条这样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案例】
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向乙购买10吨大米,货款为30万。乙向甲交了货,甲却没付款,这时候乙的权利要如何救济呢?假设以下几种情况:
1、甲独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上述的买卖合同,而后在企业无法清场货款时,甲需以个人财产对乙承担清偿责任。
2、甲与丙共同认缴出资10万设立了a公司,甲以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上述的买卖合同,那么在a公司没有清偿能力的时候,股东甲和丙仅需以自己认缴出资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3、甲与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情况还与前述相同,此时即便合伙企业无法清偿货款,乙也可以要求甲和丙以自己的个人资产清偿。
4、甲与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货款时,丙只需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责任,而甲则需以自己的个人资产进行清偿。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应该有了初步的认识,也意识到企业类型的选择将会对设立人(或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造成影响。相信有人会说,谁会选择承担无限责任呢,这不是给自己挖坑吗?而实际上,当投资人真正准备创业时,会被各种因素所牵绊,“责任”只是众多衡量的要素之一,需要以什么形式出资,出资的金额,出资人的数量等都是设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将为各位仔细介绍此三种企业形式的特点、优势和劣势。
3、公司:有限的责任 无限的安全
有限的责任,无限的安全是什么意思呢?请看小编的以下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其股东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
投资者:股东 2 名以上 50 名以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仅1名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可以用货币估值并依法转让的财产,不允许劳务出资
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法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赋税:企业所得税
组织机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监事(或监事会),董事(或董事会)
行业与规模:对资金及技术依赖强,多见于贸易、电子、化工等企业,规模大。
优势:规模大、较强的人合性、有限责任
劣势:严格的资本准入,投资者控制能力较弱,自由度较低。
(二)股份有限公司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区别,但从最易观察到的区别来说便是规模大小的问题。有限公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规模比较大(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准备上市等等)。
投资者: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同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依法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赋税:企业所得税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董事会
行业与规模:房地产、金融等,规模大
优势:资金雄厚、资源丰富、有限责任
劣势:股东控制程度低、组织机构庞大
(三)注意事项
1、认缴资本
虽高门槛的实缴资本制已被认缴资本制所取代(法律有规定例外情况的从其规定),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时仍有严格的资本准入原则,且在公司成立之后,还必须保持资本的恒定,不得随意抽逃资本,另外在税收稽核、财务、公司终止等风险均有严格的法律制约,稍有不当,甚至会触犯刑律而面临牢狱之灾。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经营的主要依据,效力范围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行为,并且需要登记备案。公司章程往往包含股东出资协议,但范围又远大于此,覆盖了包含责任权限、组织机构等各方面内容,往往也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设计。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及规模的变化,公司章程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要及时到工商局进行变更。
3、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比起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往往要大些,为了人尽其力,往往会设置各种部门分别处理各类事项,自然存在较多管理岗位。而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层便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对外的象征,其不但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具有决定权,在公司面临诉讼时更要作为代表。鉴于法定代表人人极大的权限和代表性,公司章程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其滥用职权所和变更时所产生的风险。
4、个人独资企业 就爱单打独斗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有点像“个体户”,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最大的特点就是独自投资,自主经营,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家,您掌握控制权,没有其他投资者与您分享红利,也没有监事找您麻烦,但是如果出了问题,您将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
投资者:一个自然人(前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出资:投资者申报
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赋税:虽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要按照经营项目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行业与规模:多见于个体农业、建筑手工业、零售商业以及服务行业等。规模小,分布零散。
优势:完全控制权,初创成本低
劣势: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投资人都为一人,许多人容易混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从上文的法律条文以及小例子中,大家应该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中,投资人只需以认缴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在税收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需按经营项目缴税,而一人有限公司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规避: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需以个人财产登记出资,若投资人未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那么极有可能在发生问题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倾家荡产”的情况,在设立登记时,一方面切勿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另一方面在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时,还应实际上将“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区分开来(例如进行财产公证等)。
5、合伙企业 团结力量大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特征如下:
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出资:允许劳务
承担责任:1.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所有投资人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2. 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存在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和“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赋税:合伙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数合伙企业并不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行业与规模:需要团队合作的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培训机构等。
优势:人合性强,团队协作,允许劳务出资
劣势: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事项: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色彩,因此也相当重视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一份全面的合伙协议能够让业务更加顺利地开展,也能避免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因此需要出资人重视。
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的出资弹性较大,允许合伙人以其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区分与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合伙人缺少财产,但享有个人技能的情况下,合伙企业能够为其提供一个创业的平台。由于劳务不像有形资产一般容易估值,因此需要通过技能评定等方式,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其合伙财产的份额及责任承担,避免在退伙时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事务
合伙人多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的责任分配却并不需要同等,因此应在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不需以出资比例为限),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厘清各自的责任份额。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此外,合伙人投票机制也应当明确。合伙人会议相当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合伙人的投票权是举足轻重的。一人一票,抑或按出资比例都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明确合伙人的投票权将对合伙企业的发展及合伙人的权益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6、结语
企业的种类丰富多彩,各有长短,没有绝对的好坏。按照投资者责任高低与出资门槛两类标准对上述三类企业进行排序可得:1、投资者责任从高到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出资门槛从高到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规模也并非越大越好,规模大意味着注册资本要足够多,而注册资本则与承担的责任紧密关联,也即“有多大的能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选择与自己的行业相适应的企业种类是创业的第一步,也是具有奠基意义的一步,需要各位创业者慎重考虑。
点评:看了本文,相信你也对企业类型有了基本的了解。创业该选择什么样的公司呢?如果还是犹豫不决,不妨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听听律师的专业意见,避免掉创业路上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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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采颖律师】
蒋釆颖律师(持中国律师执业证)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她曾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蒋律师目前是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香港证监会第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