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我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企业14278户,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减免所得税金额9696.9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204.34万元,增长76.54%;户均减免企业所得税0.68万元,较去年增加0.28万元,增长70%。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的消息。
据了解,我市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的新变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年应所得额30万-50万之间小型微利企业336户,减免所得税金额2001.39万元。
据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