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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硬了!成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细则新鲜出炉

2023/12/3 14:03:55发布37次查看
今天,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11个部门就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出台了相关细则,原文如下:
各区(市)县房管、建设、发改、市场监管(工商)、城管执法、公安、司法、国土、金融、税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引导合理预期,促进供求平衡,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引导买卖双方诚信履约;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相互串通,操纵商品住房销售、租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约定,延期开工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未按期开工。
3.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但未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4.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造谣生事,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5.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6.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费用。
2.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银行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含装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预售商品住房按规定应当申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三、职责分工
房管部门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牵头督促,调查房屋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抄送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建设开工、竣工和商品房工程质量的监管。
价格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含装修)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查处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中的恶意炒作、造谣滋事,以及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并负责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约定延期开工的行为。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公积金部门负责加强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主动开展自查,切实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市)县政府将整治结果于2018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房管局。
(二)畅通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发布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各区(市)县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共享查处信息,共用查处结果;加强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县要坚持整治违规行为与化解矛盾纠纷并重,深入排查矛盾纠纷,对当前突出的在建预售商品住房装修问题,按照“一楼盘一方案”制定矛盾纠纷化解方案,坚持依法依规监管与依法依约调解相结合的化解原则,积极搭建沟通对话平台,畅通诉求渠道,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市)县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深入研判,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风险点,分析结构、成因,建立相应的防控预案;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设。
(六)明确责任,强化督导落实。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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