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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商品房摇号指导意见出炉:使用专用摇号电脑 不联网

2024/2/7 20:03:27发布20次查看
11月16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了《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宣布成都将正式采用公证摇号的开盘销售政策。当时该《通知》只是宣布政策的大概执行方向,并未公开具体的执行细则。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为落实《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规范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日前,成都市公证协会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成都市公证协会已制定了有关公证摇号的细则文件,并发送至各相关公证机构手上,文件里详细公开了公证摇号的执行全过程和具体细则,要求全市所有相关公证机构请遵照执行。
对于收费,意见要求公证机构承办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中有关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标准以及公证机构提供公证证明以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要求,与申请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协商收取公证服务费,并报成都市公证协会备案。
意见同时强调,办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审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摇号排序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证协会
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
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公证机构:
为落实《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规范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协会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青
联系电话:028-86120937
附件: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
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指
导意见(试行)
成都市公证协会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
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
相关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办理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保证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选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参照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试行)》、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是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公开开盘销售(包括商品住房预售、现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证机构申办的商品住房意向购买客户选购住房的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以下简称“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本意见所称之与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公证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开发商围绕摇号排序选房活动所申办的申请购房人报名情况、复核情况、公示及其投诉处理情况、选房确认情况等行为或事实所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
二、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成都市公证协会指定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销售公告》、《摇号排序规则》、《准售房源公告》以及报名购房人初审名册进行公示,并于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报经房管部门复核。房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应反馈给开发商由其在摇号排序日前以醒目方式在摇号排序现场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由受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的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且于摇号排序日前出具公证书。经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必须包含登记购房人姓名(可将名做隐藏处理)、身份证件号码(可将身份证中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证件后4位做隐藏处理)、认购编号。
四、公证机构办理摇号排序及其选房现场监督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及房管部门公布的《购房登记规则指引》、《摇号选房规则指引》对摇号排序及其选房方案进行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
公证机构应于事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摇号排序选房公证进行充分沟通,并有义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做好摇号选房的相关工作。
办理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应当派四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两名应为执业公证员)在现场对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含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摇号排序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在摇号排序活动结束时公证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证词后的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申请人。摇号排序前,公证机构应当在摇号排序现场公示摇号排序软件权利人的资质证书、权利人对摇号排序结果为随机确定的承诺书、第三方评测机构对软件的评测报告、《登记购房人名册》电子数据。
办理与摇号选房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应指派承办摇号选房的公证人员一并办理,相关办证规则参照中公协《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执行,并于保全证据办理完毕的3个工作日内制发公证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相关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等公证程序性材料,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包括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的商品房销售方案;
(四)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原件,如申请公证时尚未取得原件,应当在提起公证申请之后、摇号排序之前补交;
(五)已公示的《销售方案》;
(六)已公示的《摇号排序规则》及选房程序;
(七)与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对应的全部准售房源清册(楼盘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盘销售全部准售房源的承诺书;
(九)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登记购房人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购房登记条件的承诺;
(十一)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本意见的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由须报经成都市公证协会复核确认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摇号排序选房现场监督及其保全证据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尤其应当特别告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内容,告知内容应记录归档。
六、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查,制作询问笔录,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开盘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是否已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开盘销售房源是否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部准售房源、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开盘销售的项目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存在,该代理销售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出具了全部认购客户中不包含该公司员工的书面承诺;
(三)《销售方案》在购房登记前,是否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项目名称、全部准售房源及户型、开盘销售的时间、地点、登记购房人确定标准及登记时间、摇号排序结果公布时间及方式、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选房程序及是否包含前号弃权、依次递补规则;
(四)《摇号排序规则》是否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公平,有效的《摇号排序规则》应做到:
1、明确摇号排序活动日期、时间,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2、明确摇号排序活动场所,应为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或公证机构确认的场所;
3、明确以摇号随机排序的结果决定选购顺序,依序购房;
4、明确摇号排序活动主持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的确定规则,其中必须含有邀请3至7名以上登记购房人代表作为监督人员的内容;
5、应确保规则的公平性,无以登记购房人购买能力不同分场或分先后进行摇号排序等人为制造摇号排序的优先权的内容;
6、明确摇号排序过程中发生软件故障或其他客观情况导致暂停或无法继续进行摇号排序时对已摇出部分摇号排序结果效力的认定规则与认定程序。
(五)《登记购房人名册》记载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已包含所有登记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认购编号等要素;
(六)《销售方案》、《摇号排序规则》、《准售房源公告》经房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公示的保全证据公证无复查投诉;
(七)公证机构认为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七、摇号排序时,公证机构应全程录像,并依次完成如下工作:
(一)应当使用成都市公证协会提供的摇号排序软件和公证机构统一购买的专用摇号电脑进行;
(二)确保所用电脑已禁用网络连接功能,不得接入互联网;
(三)使用测试数据完成摇号排序的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清空数据;
(四)公证人员现场抽选一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现场抽选本场摇号的软件光盘,数据导入软件后不能即时摇号排序的,公证人员应当确保导入的数据不被篡改;
(五)公证人员可以亲自操作电脑进行摇号排序,也可以指导申请人的代理人或登记购房人代表操作电脑进行摇号排序。
八、现场情况及摇号排序结果应当由公证人员书面记录,并经公证人员、主持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后存档,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员应当记录存档。摇号排序活动全过程(含测试过程)应当进行录像,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应存档。
九、摇号排序完毕后,摇号排序结果的电子文档应当即时保存进入摇号排序所使用的电脑,并以“××××年××月××日‘项目名称’选房顺序摇号排序结果”命名,并现场刻制光盘存档。
十、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制作摇号排序结果文件,在公证机构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同时督促申请人及时在商品住房销售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十一、公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摇号排序使用的电脑,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公证员发现摇号排序活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违反已公示的《销售方案》、《摇号排序规则》的;
(二)《登记购房人名册》电子数据与公示的《登记购房人名册》不一致的;
(三)当事人或相关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三、在摇号排序活动现场,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申请人终止摇号排序活动:
(一)登记购房人发生纷争或者现场秩序混乱的;
(二)摇号排序所使用的电脑软件或电脑出现软硬件故障导致摇号排序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当事人或相关人阻挠公证人员对摇号排序活动实施监督的;
(四)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摇号排序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摇号排序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申请人拒不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摇号排序时,公证机构不得以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替代现场监督公证。
十四、摇号排序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对入围选房人当场依序通过全市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开发商应将选房细则于事前提交公证机构审定。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登记、摇号、签约主体信息完全一致的要求,对在线签约确认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应开发商的申请,对因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者按约解除《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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