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的时候是需要缴纳诉讼费,但如果诉讼费缴纳的过多法院会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规定来进行退费。那么诉讼费退费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而且有些人会选择撤诉,或者败诉,这些的诉讼费都能全部退吗?退费的时间是多久呢?
一、诉讼费退费是全部退还吗?
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二、法院退诉讼费一般多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三、一般来说退诉讼费有几点:
1、利益攸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胜诉一方放弃向法院办理退费的,法院可以不予退费。诉讼费关乎受案法院的利益。从受案法院的主观而言,当然不希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退费。
2、制度缺失。法院普遍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胜诉退费制度,经办人在收到当事人退费申请后,不清楚如何办理。从这个角度也说明各地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并未引起重视,或者说模糊适用了。
3、积重难返。众所周知,承办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手里的案件堆积如山,而退费程序必然需要承办法官向相关领导汇报签字,并转其他对接部门,多数法官既不愿意增加自身的工作量,也习惯了推脱拖延的办事方式。
4、轻言放弃。法院称无先例,可能更多的是律师未曾尝试,或在与法院交涉无果后即轻易放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