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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也要搞外地子女入学积分制!

2024/2/6 7:47:54发布1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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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作为一座外来人口众多的城市
有时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来
其中外地孩子在成都上学
就是许多父母口中的一个难题
不过,这个烦恼将要在今年得到解决
不用成都户口,不用赞助费,通过积分入学
就可以让外地子女有入读公办学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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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2018年成都市教育工作会召开。会议主要总结了2017年全市教育工作,并对2018年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其中提到了今年将在全市建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
目前,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供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而实施积分入学以后,随迁子女或将按积分排名统一安排学位。
据了解,深圳自2013年起,就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生招生中试行积分入学,其积分项目包括学位申请人家庭户籍类型、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年限、社保年限或营业执照、计划生育情况等。
苏州市2016年起实施的积分入学衡量指标,包括了学历水平、技能水平、房产情况、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等35项,每项指标都有明确的计分标准,最终以积分分值确定准入对象。其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流动人口可为子女申请积分入学,但并不意味着其子女就一定能就读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申请结果要视当年申请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申请者的积分排名而定。
成都目前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贴心的川叔为了让大家更好认识积分入学,所以,带来其他城市的实施细则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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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8积分入学政策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194号)精神,完善积分入学政策,发挥良好导向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区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
(二)鼓励长期务工。在积分体系中,鼓励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长期务工。
(三)公开公平。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实施电脑派位。
二、明确申请条件
父(母)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一)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证;
(二)报名前在申请的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三、优化积分体系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稳定居住积分、计划生育积分三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所在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一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本项满分9分。
(三)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积分派位办法。各区教育局应制定积分入学派位方案,以公布可提供的学位数,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实施电脑派位,派完学位为止。派位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派位过程、派位结果要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学位供需较为紧张的区教育部门应在积分入学报名工作启动前30日向社会发布学位预警信息。各区教育部门应在积分入学工作启动后,动态公布本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人数,在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结束后,及时发布可提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位序等信息。
(三)建立积分入学信用制度。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积分公示制度,由各区教育局对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实际务工以挂靠单位缴交社保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进一步简政便民。加强与人社、公安、国土房产、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简化办事手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完善积分入学申请系统,推行“一站式”和网上办理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及时通过媒体、进社区进家庭宣传等途径,广泛持续、深入细致地宣传积分入学政策,并设立咨询电话,为群众解疑释惑,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准确理解政策。对积分较低、未派入学校的应及时引导其回户籍地报名上学。
五、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积分入学政策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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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2018积分入学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18年4月19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17年4月19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17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计划生育、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2018年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19日前已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按《昆山市新市民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赋分。
4月19日之前尚未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住宅类房产证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月20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施教区;7月10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示各区镇和各准入公办学校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7月31日前公布各学段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中国昆山网(ks.gov)上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人社局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市人才办审核;紧缺人才②和优秀高技能人才③由市人社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19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3月20日至4月19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不同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子女不受限制〉。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法人登记证(2017年4月19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9日前)且仍在经营。
5.计划生育证明按以下情况提供材料
(1)两孩及以下提供户籍地乡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2)三孩及以上提供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需使用统一规定格式)。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或学历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类房产证登记信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计划生育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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