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在成都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 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对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 50%的市级配套补贴。
对于补贴形式,通知则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级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待满足补贴对象、产品等申报条件,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后,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据实申报市级补贴。
通知还指出,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6月25日期间(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适用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成都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
3月26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6月25日之后地补完全取消,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通知。
5月8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中表明,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而燃料电池汽车接下来的补贴政策也即将下发。
文/七喜